加班及其程序
加班,广义上说即延长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狭义上说,仅指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叫加点。
无论加班还是加点,都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了延长工时的程序及上限。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协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协商;二是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如果企业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则有权对此加以拒绝。
需注意的是,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必须与员工协商这一程序,一般是在标准工时工作制下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只要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内,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既定的工作时间以外上班,就不能视为加班,这时员工应该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违纪处理。
三、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加班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程序和条件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标准,根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自愿加班很难拿到加班费
劳动法律虽然对什么叫加班有些规定,但是并没有具体操作上的规定。在现实中,几乎所有的职工特别是白领都有加班的经历,但是能拿到加班费的却不多。这是因为,国家和上海市不可能对所有的加班认定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法律上,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就有用人单位来规定。因此如何承认加班就由用人单位来决定了。
如果用人单位对加班的申请、认定有规定,那么凡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加班”都被认为是无效的“自愿加班”。有不少职工向单位要求加班费的依据是考勤卡(单),他们认为:考勤卡记录表明我从上午8点到晚上9点都在公司,那就证明我加班了至少4个小时(扣除用餐时间)。考勤卡记录是表明你进公司和离开公司的时间,最多表示你这段时间在公司,但是并不能表明是公司要你加班。但是,如果公司内部的考勤、工资的记录按你上午8点到晚上9点统计,那么这个统计表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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