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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标国民待遇案例-万宝路中国状告案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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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外国商标国民待遇

    日期:1995年

    原告:美国菲力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万宝路所属的集团)(以下简称PM公司)

    被告:上海打火机总厂(以下简称打火机总厂);上海环龙工艺厂(以下简称环龙厂);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

    案由:商标qq纠纷案

    原告菲力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于1987年2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有限期限至2002年3月,商标使用范围为烟草、烟具、打火机等。1991年6月,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以下简称光明厂)与香港德辉国际洋行洽谈生产T902系列重油打火机,该系列打火机外壳图案中,部分使用了涉讼的黑白两种底色的由原告注册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光明厂产品样本编号为122和127。光明厂于同年试生产,1993年开始批量生产。该系列产品的外壳图案由光明厂委托被告上海环龙工艺厂加工印制。自1991年至1995年8月,环龙厂共为光明厂加工印制了载有万宝路商标标示的该系列打火机外壳577,327只,全部外壳均已由光明厂组装成产品后销售。因光明厂无自营出口权,故该系列的部分产品由被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代理出口。在此过程中,中航公司亦曾直接给光明厂下过生产订单。由中航公司代理出口及自行组织订购出口销售的印有Marlboro万宝路商标的打火机100,000只,余数477,327只由光明厂自行销售。中航公司自光明厂收购的T902系列重油印有万宝路商标的打火机平均价格为每只人民币2.20元,光明厂自行销售的该系列打火机单价最高价为人民币4.500元,最低价为2.10。

    光明厂于1995年1月1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与他厂合并为上海打火机总厂,债权、债务等由打火机总厂负责承担。三被告在法院审理法案中,均未举证证明原告曾许可香港德辉国际洋行使用其万宝路商标,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此外,法院委托上海华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系列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审核,总结为该产品内销生产成本为每只人民币2.04元。

    原告PM(PHILIP MORRIS PRODUCTS ING)公司诉称:打火机总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所注册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生产打火机产品570,000只。该商标系由环龙厂印制,部分产品由中航公司销售。经与打火机总厂交涉不成,故认为三被告共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qq,销毁全部库存qq商品,登报道歉,赔偿人民币6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打火机总厂辩称:其所生产的100,000只万宝路商标打火机的生产成本高于销售价,系亏损生产,且产品生产后全部交由中航公司出口销售,现已无库存。
被告环龙厂辩称:T902系列重油打火机万宝路商标标示系打火机总厂的归并厂,即光明厂委托其印制。其共印制了万宝路商标打火机外壳577,327只,这些产品已全部交光明厂组装生产,加工印制成本高于所收加工费,系亏损印刷。

    被告中航公司辩称:打火机总厂的归并厂即光明厂是直接与港商洽谈打火机业务,其系为光明厂代理出口,共代理出口T902系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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